《证券日报》记者获悉,10月2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的通知》,推出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平台枢纽作用,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产品。深交所自2018年11月份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试点以来,业务运行平稳有序,已有17家机构备案成为深交所合约核心交易商,累计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67笔,合约规模30亿元,实际支持实体企业融资规模180亿元。其中,受保护债务主体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对于提升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助力民企债券发行、降低民企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深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鼓励更多市场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另外,与一对一达成、个性化较强的信用保护合约相比,信用保护凭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可流通转让,便于投资者灵活调整其风险对冲需要;二是参与便捷,交易双方无需签署主协议,相关条款均体现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三是要素较为标准化,且对凭证存续期间有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定价市场化,凭证创设采用簿记建档等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为保障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有序开展,深交所前期已对外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接下来,深交所将积极指导市场参与者开展凭证创设机构备案工作,稳步推进深市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项目落地,进一步提升对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支持力度。记者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