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电各系统陆续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大部门联合发布的229号文。从法律角度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229号文定义了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种类。这些设备主要包括三类:
1、“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
2、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
3、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
从229号文对非法电视网络设备的定义来看,即使是正规的OTT盒子或电视,通过USB或其它方式,安装了能够收看非法内容的软件,也属非法设备。
229号文称,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形式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迫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