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邹静 刘佳星) 近日,广州从化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因为支票引发的纠纷案,为了支付货款,李某经营的公司向公司货品供应商开具了10万元的支票,在支票承兑前,李某又将货款转账给了供应商,转账后也没有将支票收回。谁知道,这张未收回的支票却为李某及其公司惹了官司。
10万元支票几经转让兑不出
2015年5月21日,从化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给自己的建材供应商用于支付货款。拿到支票后,这家建材供应商又在生意往来中将支票背书给了佛山市的A公司,A公司又将支票背书给了佛山的一家纸箱厂用于支付货款。拿到支票后,纸箱厂向付款银行申请承兑,但在2015年6月2日被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了。
由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纸箱厂的佛山A公司已经濒临倒闭,无力再支付支票票面金额,纸箱厂就联系了出票人,即从化区李某经营的装饰材料经营部,要求支付票据上的10万元款项,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无奈之下,纸箱厂于2015年8月起诉李某及其装饰材料经营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经营部履行付款义务。
出票人:货款早已付清
在法庭上,经营者李某直呼冤枉。原来,他在开出支票后不久便被供应商告知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他直接另行转账汇款10万元给了供应商,供应商也出具收据证明所欠货款已全部付清。当李某向供应商索要支票时,已将支票背书给佛山A公司的供应商却称,暂时不能将支票退回。
不明情况的李某认为,自己与供应商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对方应该也不会再承兑支票,因此也没有坚持要回支票,没想到这张未收回的支票却为他惹下大麻烦。至于佛山某纸箱厂,李某说,自己没有与纸箱厂发生过任何交易行为,也不认识纸箱厂的老板。
纸箱厂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尽管李某辩称自己欠供应商的货款已付清,也从未与纸箱厂发生过任何交易关系,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纸箱厂取得票据合法,且票据形式完备、记载事实完整,为有效票据,其主张的票据权利依法应受保护。纸箱厂作为持票人在支票被银行拒绝付款后,有权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正因为纸箱厂是经过再背书取得票据的,与经营部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其承兑涉案支票在前,李某另行支付10万元货款给其供应商在后,纸箱厂对此事并不知情,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经营部作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至于经营部直接支付给其供应商货款的问题,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从化法院判决从化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和李某支付支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给纸箱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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