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杨皓)1月24日,乾县男子杨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而他的家属在和肇事司机谈赔偿时,意外发现这辆肇事车不但是报废车,而且卖车给肇事司机的人竟是交警队内部人员。
家属认为,卖车者明知是报废车辆,还将车出售让其上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乾县交警大队已对此展开调查。
被无照“普桑”撞亡 赔偿谈不拢
1月24日下午3时许,乾县乾普路上,47岁的杨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外出,途经乾普路老呀嘴时,与一辆迎面驶来的黑色普桑轿车相撞,杨某被撞到路边的水渠里,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当天吃完午饭,他说出去一下,就开车走了,结果再也没回来。”昨日,死者妻子彭女士难过地说,他们是乾县城关镇人,丈夫在镇上做木材生意,当天下午5时许,他们接到医院的电话说,杨某正在医院抢救,让他们过去,家人这才知道出了事。“我们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最后也没抢救过来。”死者的妹妹杨女士说,哥哥是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孩子正在上中学,家里负担很重,哥哥就因为这车祸走了,家里整个就塌了。
昨日,死者家属称,乾县交警已介入调查,并协调赔偿事宜。他们从交警口中得知,肇事司机韩某26岁,系无照驾驶,在事故中也受了伤,目前在医院救治。而韩某的家属称,最多只能承担7万元赔偿,他们对此不满意。
“肇事车是从交警处买的报废车”
杨某家属说,就在他们和韩某家人就赔偿事宜还未达成一致时,他们从韩某家属处得知了一个令人气愤的消息——韩某的车是前不久刚从一名刘姓男子手中所购,该车是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更令他们震惊的是,卖车的刘某竟是一名“交警”。
昨日,杨某家属提供的一份旧机动车交易买卖合同显示,韩某于2016年1月5日花费8000元从刘某手中购得这辆车。而另一份机动车查询信息显示,该车为“出租转非”车辆,由于“逾期未检验”,已于2015年1月31日达到报废标准,并且该车的保险也已到期。
杨某家属称,他们打听得知,刘某在乾县交警大队长留中队工作。“作为一名交警,明知法律规定不允许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出售上路,他还把车卖给韩某,我们认为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彭女士说。
交警大队:出售报废车辆“肯定违法”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对于杨某被撞亡一事,警方已着手处理。该大队相关民警称,刘某确系交警大队长留中队工作人员,但不是交警而是司机,属工勤人员,其出卖报废车属个人行为。目前,已对其停职,要求其配合调查。
交警中队工勤人员出售报废车辆是否属于违法?“肯定违法。”该民警称,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处罚,同时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接下来的处理中,他们会对刘某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民警称,这要根据法律来判决,“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虎认为,根据《侵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刘某在此案中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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