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成年后把各自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她。离婚协议生效快10年了,女儿早已成年,多次要求父亲交还房子,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女儿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父亲10日内完成房产过户。
现代快报记者 姚茜
起诉
女儿向父亲讨要房子
蒋先生和李女士1990年结婚,一年后他们的独生女儿蒋雯出生。2003年,蒋先生名下的房子拆迁,之后夫妻俩在南京买了两套房。2006年,夫妻俩在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因为当时女儿还小,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约定,夫妻俩先各自分得一套房,等女儿成年后,他们就把名下的这两套房产过户给她。
2015年,蒋雯24岁了,她多次找到父亲,要求他按照约定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蒋雯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院。
蒋雯起诉称,根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家里的两套房子等她成年后都要过户给她。她早已经成年了,父亲却反悔了,她要求父亲尽快把房屋产权交给她。李女士也表示,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
判决
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被亲生女儿告上法院,蒋先生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答辩,但第二次却缺席了。在第一次庭审中,蒋先生表示,他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是要求女儿同意他永久居住在房子里,而且他给出的过户时间是自己过世以后。
审理该案的法官尝试为双方调解,但蒋雯坚持尽快要到房子的产权,而蒋先生则声称要过户得等到自己过世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没能调解成。
最终,法院判决,蒋雯的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就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约定,这份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对两人都应当具有约束力。
因此,蒋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10日内把房产过户给女儿。
说法
女儿告父亲不近人情?
女儿起诉亲生父亲,只为讨要父亲手中的房产,而法院最后还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是否有些不近人情,甚至有悖于中国传统意义上尊老爱幼的美德?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并非儿戏,一旦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能随便反悔。该案中,法院的判决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契约精神的体现。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约定。既然当初双方都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父亲就没有理由反悔,不履行协议。所以,女儿跟父亲讨要房产的诉讼请求确实是正当合理的。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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