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祁某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澄江县九村镇东山村委会老坟塘山上,盗伐他人及集体所有的林木595棵。经鉴定,被盗伐的595棵原木树种为杉木,原木材积为21.5344m?,折合立木蓄积为35.8907m?。被盗伐的595棵杉木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集体及他人所有的森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祁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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