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多年,女儿为了要回父亲的遗物,将叔叔起诉到法院。2月4日,记者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儿张某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0年8月15日,张某母亲与父亲离婚。张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80元。2003年,张某的父亲因患脑血栓,被张某的叔叔与姑姑送至一家敬老院生活。2007年12月,张某的父亲因病在敬老院死亡。当时,张某就读高中,丧事及其父的遗物由张某的叔叔、姑姑等人处理。张某诉称,2014年,她大学毕业后,多次向叔叔提出返还父亲遗留物品的要求,但遭到叔叔的拒绝。于是,张某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叔叔返还父亲去世后所留下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工资卡、医保卡、社保卡、住房证、公积金卡等证件。张某的叔叔辩称,上述物品并不在自己手中,其兄的遗物都由妹妹保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叔叔保管着其父死后的遗物,所提供证据不足证明,张某主张的事实不能认定,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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