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
昨天下午,下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
原告吕大妈,66岁,杭州人,年轻时嫁到宁波,后离婚。
被告陈大伯,79岁,杭州人,满头白发的他拄着拐杖,有一个女儿。
吕大妈和陈大伯都是再婚,1988年,经陈大伯弟媳介绍认识,199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陈大伯利用杭州的人脉,把吕大妈调回杭州工作。
婚后,吕大妈和陈大伯没有要孩子,虽然偶尔会有些口角,但磕磕绊绊走过了20多年。
是什么导致夫妻走到法庭呢?
吕大妈说,从老头子对他自己女儿的态度,让她看清了陈大伯对婚姻的态度,让她心灰意冷。去年6月,陈大伯的女儿对她无端谩骂,将饭菜掀到地上,甚至殴打,她对着窗户外面哭泣、喊叫近5小时,作为老公的陈大伯一直不闻不问。事后,陈大伯女儿写了道歉信、陈大伯也写下保证书,夫妻重归于好。
可好景不长,当年9月,陈大伯的女儿再次到家中闹事、吵骂,而陈大伯依旧没有任何言语或行动来安慰、保护吕大妈。
陈大伯承认确实发生过两次矛盾,但这都是吕大妈和女儿之间的问题,而他和吕大妈20多年生活下来,是有感情的。更何况当年,他千辛万苦动用所有的人脉关系帮吕大妈调回杭州工作,现在为了与女儿之间的矛盾要离婚,他坚决不同意。
吕大妈和陈大伯女儿何来的矛盾?
吕大妈说,婚后陈大伯从父母那里分到四十万元,女儿要求分二十万元。她也不是不肯拿出钱来,外孙结婚的时候,她愿意拿出十万元给外孙的。现在考虑到养老问题,这个钱她想由他们夫妻保管。可是,陈大伯觉得四十万元是父母留给他的,他想给女儿二十万元也无可厚非。
因为和陈大伯女儿的两次矛盾,吕大妈从家里搬出,独自到外面租了房子独住,同时带走了四十万元存折。之后,陈大伯通过银行挂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二十万元转给女儿,更是激化了夫妻之间的矛盾。
吕大妈认为,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而是老公对自己感情不深,在自己和女儿冲突的情况下,完全偏袒女儿。
吕大妈一怒之下,将老公陈大伯告到法院,要求判决与陈大伯离婚,并由陈大伯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调解无效,本案将择日宣判。
二十万元女儿应该拿吗?
签约律师周碧君答:这个问题,关键看陈大伯继承的财产是否有遗嘱指明由他个人继承并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继承的遗产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或者在遗嘱中没有明确说明遗产只能由自己子女个人所有的,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遗嘱中明确说明只能归自己的子女所有,那么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疑签约律师
周碧君: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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