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刘某因吸食冰毒开销甚大,所以在自己吸毒的同时,也向他人出售毒品,以贩养吸。
2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刘某在贩卖毒品被抓获后,拒不承认其车内毒品为其所有。检察官对其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用短信内容使刘某无法避重就轻。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5月22日1时许,刘某与购毒人员经事先联系,至上海闵行区一宾馆房间内,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后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从购毒人员处查获一包白色晶体,从刘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并在其身上查获了两包白色晶体,后又在刘某驾驶的车内查获了十三包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刘某到案后,仅坦白随身携带的2.41克毒品,对从其车内查获的13包8.14克毒品则辩称是别人所有,拒不承认是自己所有。
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车内毒品位置随手可触,包装与刘某随身查获的完全一致,即使车子真是别人借给他的,也没有理由将如此大量的毒品留在车内,因此,该毒品应当就是刘某的。
为慎重起见,案件承办人向技术部门提出电子数据取证的申请。
技术科通过对刘某使用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取涉案信息。根据短信内容可以证实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要一次性购买20包毒品,从短信的语气看,其购买意愿非常强烈且对方并没有拒绝他的讲价;二是购买价格在130-150元之间,这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相吻合;三是交易发生时间恰在案发前2天。
综合以上短信内容可以证实车上毒品系其购买用于贩卖的事实。刘某的辩解均不符常识常情常理,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刘某到案后始终否认车内8.14克冰毒系其贩卖的毒品,由于该部分毒品数额巨大,占主要犯罪事实的主要部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因此刘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
犯罪嫌疑人刘某原以为,只要坦白随身携带的2包2.41克的毒品且拒不承认车内8.14克的毒品就能只坐1年至2年牢。电子数据取证对推动整个案件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公诉承办人对刘某的贩毒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最终刘某以贩卖毒品罪,数量达10.94克,被公诉人建议判处7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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