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李玉成的死刑裁定。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海阳市埠南村的强奸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凶手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案件历经二审程序,这其中办案检察官严谨、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对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村里发生强奸杀人案
2013年10月8日中午,山东省海阳市埠南村女童王某被人带至村内胡同一房屋夹道内猥亵强奸,并被捂压口鼻、勒压颈部死亡,尸体在次日被发现。
案件发生后,埠南村人心惶惶,很多家长不敢让孩子单独出门,社会影响很大。公安机关根据村内监控锁定李玉成有重大作案嫌疑,其被抓获后也供述了强奸、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玉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高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山东省检察院查阅卷宗,准备二审出庭。
山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汤宁通过仔细阅卷研究后发现,本案在证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锁定李玉成作案嫌疑的主要证据是村内监控,监控显示李玉成在村内出现,并且同被害女童先后消失在同一胡同,但案发中心现场是胡同内房屋夹道,没有监控。二是李玉成同被害女童应该有长时间接触,但在二人身上均没有检出对方接触痕迹,缺少二人直接接触的客观性证据。
一边是被害人家属和村民要求严惩凶手的强烈愿望,一边是死刑案件严苛的证明标准,这让办案人陷入了沉思:已经有一个鲜活的生命消失,没有任何理由无视另一个生命,哪怕他是犯罪分子,一定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不能出现任何瑕疵。
山东省院办案检察官进一步研究案件后,明确了工作方向:查看案发时间段村内的全部监控录像,排除他人进入作案现场的可能;进一步解决未能检验出接触痕迹的问题。
之后,办案检察官3次奔赴千里之外的案发地海阳市埠南村,实地查勘现场,多次同公安机关座谈,监督指导查补证据。
监控录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监控录像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客观证据,虽然没有直接监控到作案画面,但是如果能通过监控排除其他人进入房屋夹道这一中心现场,同样可以锁定李玉成。
办案人员从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间段埠南村多个路口全部12个监控录像,仔细查看、记录每个路口情况,确定了李玉成案发当天在该村全部的活动轨迹。
只有到现场才能更直观地感受到案件情况。虽然距离案发已经1年多,但现场方位并没有太大变化,办案检察官在现场详细记录每一个摄像头位置,按照李玉成的活动轨迹重新走了一遍现场,增强内心确信。
李玉成和被害人先后进入胡同,半个小时后,李玉成从胡同另一端离开,而被害人的尸体却被发现在这个胡同内的夹道内,根据办案人查看现场情况,正常穿过胡同不会超过5分钟,而李玉成却在30分钟之后出现在胡同另一端,李玉成完全有作案时间。但胡同中间还有一个路口,而该路口碰巧没有监控,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人通过这个路口进入胡同作案呢?通过监控无法排除这个怀疑,所以监控锁定只有李玉成进入现场的想法不能实现,案件证据仍然存在漏洞。
夹克成为重要物证
监控录像无法锁定李玉成,那就查找二人的接触痕迹。
李玉成如果同被害女童有长时间的接触,应该遗留有接触痕迹。但令人奇怪的是,在李玉成作案时所穿的夹克已经被扣押的情况下,一审阶段证据并没有显示已经对夹克做了DNA鉴定。
办案检察官同公安机关干警座谈了解到,一审期间,李玉成作案时所穿的夹克及被害女童的指甲、阴部等试子均已经送检,但未检出二人接触的痕迹,并出具了书面的办案说明材料。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是什么原因没有做出来呢?为什么只有办案说明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办案部门将夹克向上级公安部门再次送检。
然而事情却一波三折,因案情重大,检材未与其他常规案件检材存于一处,未参与此案前期检验的民警找不到检材。经反复询问才找到存放处,取回检材。
更令人欣喜的是,经再次送检,案件证据取得了重大突破,2015年3月19日,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李玉成夹克的左前襟上检出了同被害女童的混合基因分型,证实了二人有过接触,彻底锁定了李玉成作案。
二审开庭时,办案检察官依法发表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日前,最高法已经核准了李玉成的死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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