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1年,山东某能源公司与济阳县某村村委会签订了《采动区影响地表建筑物补偿协议》,约定对该村采动区斑裂房屋以80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被告人赵某作为该村的副主任,负责协调能源公司和村里的关系,包括煤矿给村里的各种补偿。被告人翟某、苏某分别作为该村村十一组组长、五组组长,负责统计本村房屋斑裂塌陷补偿人数。
被告人翟某、苏某在统计本村补偿人数的过程中,商量通过虚报补偿人数的方式骗取补偿款。其中,被告人翟某虚报十一组补偿人数11人,被告人苏某虚报五组补偿人数4人,共计15人。被告人翟某、苏某做好虚报补偿人数的统计表后,便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等补偿款拨付到位、给村民发放完毕后,被告人赵某、翟某、苏某共骗取补偿款12万元(8000元×15人)。事后三人分赃,其中被告人赵某分得6万元,被告人翟某、苏某各分得3万元。
2014年10月左右,因形势比较紧张,被告人赵某、翟某、苏某害怕遂主动将自己分得的赃款交到了村里的账户上。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翟某、苏某主动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翟某、苏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单位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翟某和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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