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停工的亳州尚元国际小区高层,已被查封停工。 微博@苗宏安律师 图
1月27日,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班建设)收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亳州市公安局认为鲁班建设不具备主体资格。
1月22日,鲁班建设向亳州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工程款损失、银行利息损失、机械设备和人工损失共计8千8百余万元。鲁班建设认为,这些损失是因为他们的一处在建工程被亳州市公安局查封造成的。
2007年12月3日,鲁班建设与亳州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伟地产)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鲁班建设承建大伟房产开发的亳州尚元国际住宅小区工程一标段土建及水电安装。
2008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邦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根据工商信息,兴邦公司和大伟房产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吴尚澧,他在1998年和2004年先后成立这两家公司,工商信息显示,两家公司并无从属关系。
2008年12月15日,亳州公安机关通知鲁班建设,因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尚元国际住宅小区在建工程被查封,令鲁班建设即日起停止施工。 鲁班建设称,停工后,其多次向亳州市有关部门行文,要求恢复施工,但无人问津。自查封起,至今已经停工7年多。 兴邦公司的非法集资案件曾被冠以“全国特大非法集资案”名号,历经7年的侦查和审理,2015年6月,安徽省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
鲁班建设表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鲁班建设系该非法集资案件的案外人。
鲁班建设认为,亳州尚元国际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手续齐备,商品房销售手续齐备,完全符合政府的各项规定。大伟房产在销售商品房环节,无任何违规行为。
据此,鲁班建设认为,亳州市公安局对亳州尚元国际住宅小区在建工程的查封停工行为,严重损害了鲁班建设的合法权益。向亳州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工程款损失、银行利息损失、机械设备和人工损失共计8千8百余万元。
1月27日,鲁班建设收到亳州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亳州市公安局认为鲁班建设不具备主体资格。
鲁班建设已向亳州市公安局的上级单位安徽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链接:兴邦案始末:改判后安徽高院登报道歉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此案,并于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8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他们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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