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黄先生前往浙江普陀山旅游祈福,却意外在乘坐的客轮内摔伤,不得不住院治疗进行骨折复位手术,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黄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轮船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了这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轮船公司向黄先生赔付了23万余元。
上海吴淞客运中心
2014年10月11日,黄先生在上海吴淞客运中心购买了一张从上海到普陀山的海上旅客船票。黄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乘坐了客轮“PTS”轮前往普陀山旅游。客轮在航行过程中,受海上风浪影响发生颠簸,船体晃动,黄先生从楼梯上摔落受伤,被送往普陀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
经诊断,黄先生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后经转院治疗,进行了骨折切合内固定手术。2015年8月,黄先生被司法鉴定为上肢功能障碍,相当于九级伤残。黄先生认为,自购买船票起,自己与轮船公司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轮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有义务保障旅客在乘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先生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轮船公司赔偿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29万余元。
轮船公司认为, 作为专业的客运公司,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提示醒目地印制在船舱内,黄先生的受伤跟其本人疏忽也有一定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乘坐轮船,由上海经海路到达普陀山,黄先生与轮船公司之间构成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就承运人的过失,请求人须负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耐心释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轮船公司向黄先生支付23万余元作为补偿。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