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赵健
生理期被痛经折磨,请不请假?日前,安徽通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起施行后,女职工可以凭合法医疗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休假1至2天。其实,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就已有“痛经假”的规定。然而,不少女性职工不知道有痛经假或是不敢请假,强忍身体不适上班。
25岁的谢文(化名)告诉记者,她曾因痛经晕倒在拜访客户的路上,有时痛到哭也忍着把事情做完,从未因此请过假,但因为痛经一年她换了两份工作。
女职员因痛经一年换两份工作
25岁的谢文目前在中南路一家会计事务所上班。她痛经的毛病大一的时候就有了,往后越来越严重,现在她即便不喝冷饮,每月生理期还是痛得有气无力,甚至会晕倒,实在扛不住时只有吃止疼药。
2014年刚毕业时,她从事销售工作,常需外出拜访客户。有次下大雨,她要从光谷到后湖拜访客户,地铁转公交再走路,大雨把鞋子、裤子都打湿了,秋风一吹浑身发冷,痛经也加剧了。下午在返回的地铁上,她疼得站都站不住,一下车就晕倒在站台上,好在有工作人员给她喝了热糖水。当时她手头还有工作没做完,只能强忍着回到公司继续工作,难受得眼泪直掉,她还是偷偷抹完泪坚持做完了。“当时业绩压力很大,大家都很拼,哪里敢请假。而且又是男领导,这就更难说出口了,只有忍了。”
时间久了,谢文再也挺不住了,后来又好几次因为痛经坚持工作,差点晕倒在路上。她不得不选择换份工作,第二份工作是银行电话客服,室内办公的确好多了。但有时痛经痛到说话都说不清,根本没办法完成客服工作。然而公司岗位对在岗人数要求很严格,要请假必须提前找人顶班,她找同事顶了好几次,但总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一年之内她只得又换了份工作。
中心医院:一个季度开不出10张痛经假条
痛经痛到晕厥,被同事送至医院,才开了痛经假条。记者昨从武汉市中心医院了解到,因严重痛经而影响学习和工作的人确实有,但很多人不愿意开痛经假,一个季度也不到10人。
24岁的李珮(化名)刚参加工作不久,每个月的例假就是她的“恶梦”,因为痛得想死。学生时代,母亲跟老师请假,她每个月都要休息一天。工作后,她觉得很丢人,从未请假,每次吃止痛药,强忍着算是度过了大半年。可上个月,止痛药也不管用了,上班时她痛得冷汗直冒,直至晕厥。吓得同事赶紧送她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医生问诊检查后,做了补液等处理,缓解了疼痛。
该院妇科主任医师张淳介绍,因为严重痛经而影响学习和工作的人,确实有一些。有些女性痛经痛到直不起身、恶心呕吐、不能进食。但到医院开痛经假条的,一个季度不到10人。
案例
重度痛经影响生活、工作者占13.6%
据了解,痛经在女性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症状,有些女性痛经情况较重,甚至发生痛经晕厥。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妇女中33.2%有痛经,这其中原发痛经占36.1%,继发痛经占31.7%,不明原因占32.2%。重度痛经影响生活与工作者占13.6%。一般情况下,轻度痛经,能坚持工作,无全身症状,有时需要服止痛药;中度痛经,会恶心呕吐,四肢不温,用止痛措施可暂缓疼痛;而重度痛经则坐卧不宁,严重影响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必须卧床休息,伴腰部酸痛,面色苍白,冷汗淋漓,四肢厥冷,呕吐腹泻,或肛门坠胀。
张淳主任医师提醒,痛经首先到医院做相应的检查,要排除怀孕以及病理性的痛经。如果是病理性的痛经需要用药物或者手术才能解决。
除开病理性痛经,一般医生会建议有痛经的女性不要吃冰冷寒凉的食物、经期不能过多运动。
10名女性仅2人会请“痛经假”
记者随机调查了10名24岁~30岁的女职工,仅3人听说过“痛经假”。9人表示有痛经症状,严重时的确会影响其正常工作,但没有人因此特意请假。即便知道了有“痛经假”,仅2人表示会请假,可请而不愿请假者占近八成。担心工作受影响、招致他人不满、扣工资、太麻烦等是拒休的原因。
“每个月都请假,老板应该觉得你是不想干了吧。”25岁的周小姐说,担心请假会影响领导对她的看法,进而影响她的工作发展,所以根本不敢请。
“不知道怎么开医疗证明,太麻烦。”28岁的夏小姐说,她应该不是病理性的痛经,只是偶尔会特别痛,如果要去医院排队看病做检查开证明,不如直接去上班了,免得还被老板认为自己借故偷懒。
虽然根据规定“痛经假”是带薪的,但受访的吴小姐还是担心公司这边落实不彻底,会扣工资。
企业人事:尽量满足“痛经假”
其实“痛经假”这样的类似规定已经在北京、江苏分别施行了26年和27年。近年来,湖北、山西、广东等多个省份,已将或拟将“痛经假”写入地方女职工保护法规。
记者从湖北省总工会女工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湖北省确有“痛经假”,而且应是区别于病假,“痛经假”应是带薪休的。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休假,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尽量满足,双方更多是一种“协商”性质。据了解,“痛经假”这方面多数企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目前尚未收到职工对这方面的投诉。
某电器产业园的人事经理说,若有女职工因痛经提出休假申请,该公司会予以批准。因为身体不适无法正常工作,即便勉强坚持工作,还可能影响出品质量,所以会尽量满足休假要求。
律师:好政策落实需明确细则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分析,安徽省的“痛经假”规定中的表述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湖北省的为“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对这一块应有细则,进行更详细的分类说明。比如有些企业恶意不履行休假规定,对此应有何判断标准,有何处罚措施?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如何指定?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是否能扩大,更便于女职工开具证明,同时防止指定医疗机构向企业利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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