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白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中,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案件原告方邮寄送达该案的开庭传票。速递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结果显示,该专递已于当月24日投递成功,签收人为“本人收”。
然而,当去年8月28日,该案开庭庭审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联系原告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都表示未收到传票。事后,速递公司向法院发函称,投递员在投递过程中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已将法院专递邮件遗失。
法院认定,该投递员的行为已影响到案件的审结进度和效率,并导致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额外损失,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投递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作者:陈寂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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