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被告人陈雪冬伙同邹海龙、邹玉伟(二人在逃)预谋以给邹海龙和邹玉伟找媳妇为由,将老挝籍妇女拐骗到中国湖南省卖给他人做老婆赚钱,被告人邹百顺、邹德平得知后加入进来共同拐卖妇女。次月被告人陈雪冬驾驶云KE8975号面包车载被告人邹德平、邹百顺和邹海龙、邹玉伟从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出发经勐腊县朱石河检查站到老挝国丰沙里省约乌县,找到事先选定好的被害人叫拉、波叫二人,承诺让叫拉嫁给邹海龙、让波叫嫁给邹玉伟,经被害人叫拉、波叫及其家人同意后,付给叫拉和波叫的父母各4000元人民币,后带被害人叫拉、波叫入境直接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经被告人邹德平联系,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被害人叫拉卖给黄土铺镇大马村的袁林为妻,并约定袁林先付给被告人邹德平等人30000元人民币,剩下20000元等被害人叫拉愿意在袁林家生活时,再付给邹德平等人;以50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波叫卖给黄土铺镇的邹龙为妻,并约定邹龙先付给邹德平等人20000元人民币,剩下30000元人民币等被害人波叫愿意在邹龙家生活时,再付给被告人邹德平等人。所得赃款除去被告人邹百顺垫付的开支1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邹德平等人每人分得4400元人民币,余款由被告人邹百顺保管。
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叫拉发现自己被拐卖后,打电话告知在云南省勐腊县易武乡曼乃村委会新寨其姨父陶春才,并以母亲生病为由让袁林家人送其送回去。6天后,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赶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勐康检查站将被告人陈雪冬、邹百顺、邹德平抓获。次月9日,被害人波叫在被告人邹德平家人的帮助下被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派出所解救,由公安机关将被害人波叫移交给老挝国丰沙里省公安厅打拐处。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雪冬和邹百顺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各处罚金50000元;判决被告人邹德平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陈雪冬、邹百顺均以无犯罪前科,在案发前不知为他人介绍妻子、收取介绍费会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减轻邹德平等人刑事责任的函”就包括两人,但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雪冬还提出其归案后主动检举揭发同案的其他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上诉意见,邹百顺还提出其没有参与联系老挝妇女,也没有联系买家,仅垫付购买妇女的费用,应认定从犯的上诉意见。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雪冬、邹百顺、原审被告人邹德平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两名老挝国籍妇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关于上诉人陈雪冬、邹百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减轻邹德平等人刑事责任的函”包括两上诉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根据在案的证据仅能够证明邹德平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陈雪冬提出其构成自首、邹百顺系从犯的相关上诉意见,原判已对此作出评价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西双版纳不再评价。经审查,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陈雪冬、邹百顺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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