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高高兴兴买了套房,交房时却遇房屋面积“缩水”,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莫名其妙少了几平米,开发商对此却置之不理,郑州的庞先生就遭遇了样的烦心事。9月2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帮助下,庞先生拿到了期盼已久的39144元差价款。
【案情】5年后拿到新房,却“缩水”1.93平方米,咋办?
2014年10月,庞先生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庞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总价289万余元。合同中还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进行了约定:“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5年后,庞先生终于等来了交房,可经专业人士测量,庞先生房子的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93平方米。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差价遭拒后,庞先生将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开发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庞先生房屋面积差价款39144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并未履行,庞先生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详细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告知其如继续拒不履行,将会面临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对公司的商誉及正常经营将造成严重影响。
经过执行干警多番释法明理,感受到强大的执行威慑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官,全额付清了执行款,案件至此得以顺利执结。
【提醒】遇购房面积“缺斤短两” ,购房者应注意理性维权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在商品房买卖中,因楼盘规划变更、公摊面积调整以及测量误差等因素,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其近年来处理的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一旦发现所购买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面积差”,应注意及时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依合同约定方式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对于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购房人维权时可直接依据相应合同条款处理;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部分开发商为“避重就轻”,利用“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处理原则,会在提供的合同范本中设下“陷阱”,约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避坑”,特别要注重审查处理面积差异的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另需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仅用于规范商品房买卖,不适用于二手房交易。二手房面积差异纠纷,则主要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同时购房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前,应注意搜集关键性证据,如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彩页、现场照片等,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