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近日省住建厅等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试点范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
根据要求,全省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方式,完善工程质量保修维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试点将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保修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住宅居住品质,为全省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险奠定基础。
各地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引导下,从住宅工程中,选择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
承保内容:主体结构和保温防水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有哪些呢?其中,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一些容易引发纠纷投诉的质量问题,这次都纳入了承保中。比如,房屋主体承重构件裂缝、变形、破损等情况;外墙面保温层脱落;屋面、墙面、地下室、车库等防水工程;门窗和外墙面防渗漏处理等。
险种选择:探索电梯、防水质量险
本次试点险种可以采取不同的模式,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专项质量保险。
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一般由施工单位投保,承保的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一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保修期结束。
保险机构根据约定,对期间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履行保修和赔偿义务。
此外,当遇到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选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这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和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的保险。
通知中还提出,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维修保险、电梯质量险、幕墙质量险、屋面防水质量险等专项保险,利用社会力量,解决当前住宅工程质量问题。
理赔时限:达成赔偿协议十日内履行
安徽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业主在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采取市场化原则推行,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保险机构、风控管理机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对在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记者 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