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3日电 鄂尔多斯(600295)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3日公布《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已于11月1日起在当地执行。其中提出,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通知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包括:1.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提取条件。
2.取消“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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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条件。
4.异地购买房屋提供的购房款不动产税票或增值税发票由近1年的放宽为近3年的。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变更后的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近3年的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6.向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倾斜。三孩家庭的缴存人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22500元提高到30000元。
同时,通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通知,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
贷款要求方面,鄂尔多斯取消了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贷款条件。通知明确,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不得办理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为准,以往年度发放的装修贷款不记入住房贷款次数。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购买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申请贷款,贷款申请资料与商品房贷款资料一致。
通知还明确当地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