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提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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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情况、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身故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审查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参加人本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商业银行不得向参加人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为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提供投资交易和购买服务,并做好产品交易信息核对。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产品转换、默认投资选择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监管规定,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涉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交易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账户变更、注销等账户信息,资金账户缴费、领取等资金信息以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实时报送理财行业平台。理财公司应当将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投资者信息,定期批量报送理财行业平台。
另外,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