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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住房贷款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资金筹措使用的管理活动。
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融得的资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使用,优先保障缴存人提取和首套住房贷款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是指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根据《管理办法》,“贴息贷款启动与暂停”的运作机制是: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以上时,管理局可根据结余资金设置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区间,当结余资金低于贴息贷款启动额度下限时,启动贴息贷款,当结余资金高于启动额度上限时,暂停贴息贷款恢复使用公积金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当个贷率低于90%时,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贴息贷款分批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转回后,个贷率原则上保持在90%以下。
此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贴息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贷款发放轮候顺序以管理局信息系统登记的抵押办结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当轮候的贷款抵押办结时间相同,则以公积金系统登记的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