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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寅浩)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其中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给出了三点原则: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这些年延期交付屡见不鲜,很多购房人一旦买到烂尾楼,面临着钱房两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认可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认可业主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抵押权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批复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王玉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