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即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法明确了网络企业的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尽管草案挑选了网络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进行列举,但这些行为之间依旧没有必然的逻辑顺序,需要结合个案才能对这些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胡凌对记者说,“法律还应该回应网络平台或产品的属性问题。比如软件商店,如果定义为私有属性,商店开发者就有权选择谁来入驻商店;如果是中立属性,开发者就无权拒绝任何人。但产品提供者与消费者是直接关系,第三方无权替消费者选择。”
在互联网行业分析师梁振鹏看来,小米与360的“斗争”在所难免。“因为它们都提供互联网软件服务,也都有手机硬件产品。大家都清楚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重要性,因为操作系统能捆绑软件从而抢占手机用户的界面。”梁振鹏说,“其实两家所谓的‘操作系统’,也都基于安卓系统架构。双方的起诉与攻击,不过是一场涉及未来利益分割的商业斗争。”(本报记者王峰对此文亦有贡献)(编辑:范文清,邮箱:fanwq@@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