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这意味着因企业债券连续违约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据了解,作为东北特钢集团债权人和供货商的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重整的对象包括东北特钢集团及其下属的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下将在最长9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执行。
破产重整能否奏效待考
在破产之前,东北特钢曾多次出现债务违约的情况。今年9月26日晚间,东北特钢公告称,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5东特钢CP003)应于2016年9月24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9月26日,下同)兑付本息。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东北特钢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5东特钢CP003”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15东特钢CP003”发行总额为7亿元,发行期限为1年,本计息期债券利率为6.3%,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为7.441亿元。
包括上述违约,自今年3月份起,东北特钢已经连续违约9次,本金违约金额升至近58亿元。3月28日首次爆出“15东特钢CP001”违约,4月5日“15东特钢SCP001”违约,4月12日“13东特钢MTN2”违约、5月5日“15东特钢CP002”违约、6月7日“14东特钢PPN001”违约、7月12日“13东特钢PPN001”违约、7月18日“15东特钢PPN002”违约、9月6日“13东特钢PPN002”违约,以及9月26日“15东特钢CP003”违约。
上述9只债券均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应付本金累计达57.7亿元。
其实,早就有相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东北特钢企业涉及债的类型很多,处理不同的债券,需要用不同金融工具和手段,总体来说,是要在《破产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来设置处置方案。
而在此次东北特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另有熟悉《公司法》以及《破产法》的相关人士表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就可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各方利益主体平等保护,实现企业再生,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但上述相关人士指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不等于破产清算”。一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有一定市场前景,但因为管理、资金、成本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企业,是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焕发新的生机。我国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目的也在于此,且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同为国有企业的长航凤凰,就通过破产重整,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还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为公司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充现金流。又如无锡尚德,也是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把企业保了下来,让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
其它债务违约企业难题待解
据了解,对东北特钢来说,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由于2008年后企业冒险进行扩张,导致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财务成本过高,企业资金链断裂。但东北特钢产品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不一定要走破产清算之路。通过破产重整,改善资金流,凭借其产品竞争优势,东北特钢有机会重获生机。如此,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对政府还是对社会、对企业还是对职工,都是有益的。
很显然,法院同意受理东北特钢的破产重整申请,只是企业走向新生的第一步。破产重整能否顺利推进,关键要看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因为,东北特钢的负债以金融债务为主,只要金融债权人支持东北特钢的破产重整,重整成功的希望就很大。反之,就很难重整成功。那么,金融债权人能否站在全局和长远的角度考虑,值得关注。
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东北特钢外,另有其它钢企也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
5月21日,西宁特钢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下简称《问询》公告)的公告,其中重点提到了公司的债务问题。
又如渤海钢铁目前同样身陷债务问题。虽然,有业内人士表示,东北特钢此次破产重整表明了国家对改革的力度和决心,一些僵尸企业难逃被淘汰的命运。但也有分析人士表示,相信下半年,随着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进程的深入,国内地方钢企的兼并重组来开帷幕后,会为钢铁行业的重振提升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