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对当地一家企业的破产重整案来了一个速战速决,当天受理,当天裁决,当天决定执行,不过此举却遭到主要债权人及该破产重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人的质疑。
日前,该案的法官姚光辉在该法院内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已知此案的破产重整申请与部分股东真实意愿的冲突,但他拒绝中止或撤回破产重整。他说,“现在都是快速办理”。
一天审结
“9月6日当天受理,当天裁决,当天执行,我身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方债权人企业的董事长,也同时是被破产重整企业(债务人)的董事长,竟然对此毫不知情。”9月25日,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谭传荣说,这一操作太明目张胆了。
谭传荣也是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9月9日受理,9月9日裁定。 图片提供:洛阳通豫
“我们直到9月16日该法院的法官带着破产管理人(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到洛阳通豫办公楼,要求全面移交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资料及凭证,以及所有公司文档时,才知道洛阳通豫已经进入了破产重整阶段。”谭传荣说。
洛阳通豫部分管理人员曾不想移交,但当天前往该公司执行此案的法官姚光辉带去的破产重整受理通知书、裁决书及执行书上载明,如果拒绝执行,将采取法律措施,所以不得不作了移交。
此后,谭传荣及其手下工作人员从北京赶往洛阳,期望面见法官,了解有关破产重整案的原因,以及查看破产重整申请书及相关手续,但最终未果。
此案的破产管理人是该法院指定的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据了解,该所律师王滢对谭传荣及其工作人员称,他手里也没有破产重整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有事找法院方面。
谭传荣多次拨打裁决法官姚光辉的电话及手机,未接,且未回拨。
背后隐情?
为什么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的公司,与被破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是同一人?
工商档案显示,山西通豫和洛阳通豫往上追踪几层股权关系后,原主要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谭传荣。此后几年中,这两家公司分别引入了一些股东,谭传荣及其团队仍是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操盘者。
谭传荣持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燃气”)59.34%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2012年,谭传荣为快速做大市场,由三峡燃气与亨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通基金”)及宁波宝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资设立重庆三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能源”),注册资本1亿元,三家股东分别持股51%、46%和3%。
9月9日决定执行,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 图片提供:洛阳通豫
通过一系列股权架构及融资设计,原谭传荣旗下的山西通豫和洛阳通豫在2015年前后,通过三峡能源引入一批新股东和资金,但是,其中的4.2亿元信托资金却并没有进入原谭传荣系企业,而是转道“炒股”去了:该笔融资被指定用于购买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未上市原始股权,每股约3港元,期待上市后能大赚一把,谁知亚美能源上市后如中石油走势,上市后最高价2.85港元,至2020年10月9日时跌至1.05港元,又差点跌成了仙股。
背有年息15%的信托融资资金“炒股”被套,成了此后一系列纷争的导火索。谭传荣于2019年6月将三峡能源及旗下含山西通豫和洛阳通豫的管理权移交给了亨通基金,亨通基金将山西通豫和洛阳通豫交给四川明昇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明昇”)托管。后再折腾,亨通基金改为聘用四川明昇及其关联公司的人为管理人员。
四川明昇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明在远出资950万元,持股95%。明在远是亚美能源(02686.HK)的董事会主席。此外,明在远也是A股上市公司新天然气(600393.SH)的第一大股东。
工商档案显示,明在远及其关联企业并不持有三峡燃气、三峡能源、山西通豫及洛阳通豫的股权。
记者拨打明在远的手机号,电话被挂断。
明在远10月10日在回复记者的短信中称,有关指称他及其旗下企业借洛阳通豫破产重整案抢夺资产的说法“不属实”,“相关真实情况请您向通豫公司的股东进行求证”。
不过,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6日公布的2020年第70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天然气曾因谋划收购山西通豫等内幕交易,多人遭证监会处罚,其中明在远在相关调查事实中,多次出现。
法官回应:有异议请找“管理人”
9月26日,此案的法官姚光辉接受了《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有关洛阳通豫破产重整案的事,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债权人山西通豫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被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洛阳通豫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都表示在你9月16日率队前往洛阳通豫执行之前,对此不知情,他们向媒体反映称,法院方面在此案中可能涉嫌违法乱纪或徇私舞弊的问题。你对此有何评价?
法官:9月4日上午,我们收到债权人山西通豫提交的有关洛阳通豫的破产重整申请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在9月4日下午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到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对债权债务和破产重整均没有异议。
记者:山西通豫、洛阳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谭传荣称,他们至今没有看到破产重整申请书及相关手续和证据,究竟有没有这个破产重整申请书?债务人洛阳通豫是谁参加的该听证会?有没有授权书?谁通知的?打的座机还是手机?号码是谁提供的?
法官:肯定有破产重整申请书的,不过因为这是案卷材料,不能提供给你。洛阳通豫是他们一个姓徐(音)的副总经理参加的听证会,有法定授权参加该听证会的文本。是我的助理电话通知洛阳通豫参加听证会的,打的是洛阳通豫副总经理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由债务人山西通豫提供。
9月9日通知,洛阳通豫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称其在9月16日时,法院率队到该公司才知晓此事。 图片提供:洛阳通豫
记者:本次破产重整案的债权人山西通豫、债务人洛阳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谭传荣称,他及他手下工作人员曾多次找过你和法院,期望向你反映他们对此破产重整案完全不知情,且无法向你和法院了解到此案的基本信息,包括破产重整申请书等,以及向你反映此案背后可能有巨额资产抢夺阴谋的事宜,你是否知晓这些情况?
法官:他们在法院找的那几次,我都不在,谭传荣给我的手机打过电话,后来忙忘了,就没有回电过去。关于你刚才提到的有关山西通豫及其股东的股权、管理权及资产争夺事宜,我也是后来才了解到的。
记者: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时候了解到的?
法官: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律师(记者注:破产重整管理人)向我反映的。
记者:你是学法律的,逻辑比我好,法律规程也要求,如果前提存疑,则结论不真,现在你已经知道这个破产重整案可能涉嫌有借此完成资产抢夺或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宜了,这个破产重整案的前提遭到质疑,是否应中止或撤回该破产重整裁决?
法官:如果当事方对本次破产重整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可以向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律师)反映,我们会根据律师意见作出处理。
记者:你是学法律的,你是专家,你也知道破产重整管理人收集情况后向你反映属于第二层逻辑关系,现在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的是破产重整裁决的前提存疑,是第一层逻辑关系(指应中止或撤回破产重整),现在媒体也向你反映了这一情况,你为什么不能直接作出回复?
法官:媒体有疑问和证据,也请向破产管理的律师反映。
记者:媒体没有义务去跟执行此案的律师反映情况,只会公布查证到的事实和证据。最后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在9月9日当天受理、当天裁决、当天执行?为什么没有给相关各方一个起码的反应时间?
法官:这类案子,都是快速处理。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蒋伍季及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秋燕律师称,原则上如破产重整案的裁决前提存疑或有其他重大遗漏情况,裁决法院应予以中止或撤回。此外,目前没有信息显示该案中的“听证会”参与债务人,是所有债权人还是一家债权人,这一操作在客观上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伤害,也给可能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
上述两位律师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还暂时没有规范这些具体操作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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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明某远与山西通豫并购事宜的原文
2017年6月,有人向新天然气推荐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豫)管线项目。2017年8月,新天然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明某远、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尹显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某等同山西通豫股东代表见面商谈,提及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能源)。后新天然气开始收集山西通豫、亚美能源背景资料。
2017年10月,新天然气安排人员到山西考察。10月20日,新天然气明某远、尹显峰、投资部部长张某兵等与新天然气股东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及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开会探讨收购山西通豫和亚美能源的可行性、收购方式、成本考量等问题。次日,明某远、尹显峰、张某兵、王某等人开会初步确定并购重组实施方案和路径。10月26日,新天然气召开三季度经营工作会议,确认了山西通豫、亚美能源的并购方案。10月30日和31日,明某远组织尹显峰、王某等人分析讨论收购亚美能源的方案。
后新天然气成立了十个工作组分头开展相关工作,期间,尹显峰参与制定融资和交易方案,并负责以商业计划书为蓝本确定整体工作计划大纲;尹显峰、张某兵等联系银行商讨资金事宜,并就资金出境及项目审批事项咨询德阳市外管局和发改委、四川省商务厅和发改委;尹显峰和明某远同亚美能源股东代表商谈收购意向。2017年12月14日、20日及2018年1月4日、9日、24日,尹显峰多次参与讨论并购项目任务分工、交易结构、收购模式、资金安排等事项。
2018年1月8日,新天然气召开会议,明某远介绍称已同亚美能源相关股东初步达成一致,拟以现金要约收购亚美能源51%的股权。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融资方案由尹显峰负责。1月19日,新天然气、九鼎投资、相关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人员建立微信工作群,实时沟通项目进展、传递相关文件,尹显峰等人为微信群成员。
后新天然气于2018年2月26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于5月15日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称拟通过全资孙公司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向亚美能源合资格股东收购亚美能源不超过50.5%的已发行股份;于5月29日公告修订后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并复牌。复牌当日,“新天然气”涨停。5月29日至6月14日,该股收盘价累计涨幅为17.57%,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下跌2.45%。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国经营报记者 程维 太原 洛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