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漳州宝龙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宝龙英聚”)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其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事由为漳州2018P04地块(悦汇广场)未按2018年11月1日审批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漳龙人防就建审字[2018]01号)及提交漳州市龙文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组织建设。记者查询发现,漳州2018P04地块(悦汇广场)项目为宝龙地产项目。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漳龙人防罚决字[2020]第01号。公示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资料显示,2018年,宝龙地产竞得漳州2018P04地块。漳州宝龙英聚为漳州2018P04地块(悦汇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位于漳州市梧桥中路以北,梧桥北路以南,蓝云路以东,蓝景路以西;总用地面积为68514.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7284.46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为178136.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为34.99%;容积率为2.599;绿地率为24.99%。
漳州宝龙英聚成立于2018年7月16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上海豪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豪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漳州宝龙小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漳州宝龙小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上海龙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0.00%;厦门弘宝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00%。上海龙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上海宝龙英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持股100%。上海宝龙英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宝龙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官网显示,宝龙集团1990年在澳门成立。宝龙产业经营不断拓展,形成地产、商业、酒店、文化艺术等多元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宝龙地产自2003年起专注开发运营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HK.1238)。目前已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经济区、海西经济区、海南国际旅游岛及中西部地区的超40个城市打造了超160个物业项目。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