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今年3月,李某在醉酒后无故持木棍将素不相识的刘某殴打致死。10月27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审。庭审时,李某表示自己喝酒“断片儿”,不记得拿木棍打死人的事情。
今年3月29日晚上,李某在喝酒后来到昌平区某处,无故持木棍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击头部后倒地摔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作案后被抓归案。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平时有半斤的酒量,那天是给朋友帮忙之后,便在朋友家喝了大约半斤的酒。喝酒的缘故,直到现在自己脑海中没有任何关于遇到刘某,以及刘某被打致死的记忆。李某还说,当天自己在派出所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并没有拿木棍打人。
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诊断证明书、现场目击证人吴某及其他等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庭审时,李某坚称不记得自己打过人,不过仍然愿意变卖自己名下的价值20余万的机器设备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李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李某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表明,李某平时遵纪守法,行为举止正常,不但孝顺父母,而且积极经营自己的家庭生活,没有犯罪前科,李某和刘某素不相识,没有殴打刘某的动机。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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