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时许,张某侵犯一女子。逃离现场后,内心有些害怕。他拿起手机,搜索自己的行为要判多少年。
警方的迅速行动,让张某没有担心太久,在案发10多小时后,张某即被警方抓获。日前,颍上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
5月8日凌晨2时许,阴雨天气,夜显得特别黑。这时候,独居在颍上县某小区的李某某正在酣睡。屋外的马路上,喝了酒的张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小区的巷子内。张某窜至旁边二楼的一房间,推门进入室内,而房间内睡着李某某。
四处看了一下,发现李某某是独自一人在室内休息,张某于是起了歹念。李某某被惊醒并反抗,张某发现室内有一把小刀,随即持刀威胁李某某,并采取捂嘴等手段对李某某进行胁迫,随后侵犯李某某。
4时许,李某某拨打了110,公安侦查人员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于5月8日2时许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3时30分左右离开。
警方利用多种手段展开调查,并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货车在颍上县四中附近活动。
当天下午5时许,侦查人员在四中北门西侧将一辆货车内的两名男子控制,发现其中一名男子与被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极像。该男子被带至颍上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对嫌疑人身体进行检查,发现他前胸部有多处新鲜抓痕。
最终,男子供认了于当日凌晨在居民楼内侵犯一名女子的犯罪事实。嫌疑人名叫张某,男,现年24岁。落网后,张某交代,事发后他也很害怕,当日上午9时许,他一直在用手机百度搜索自己会判多少年。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张某了解到强奸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少受处罚,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称自己是强奸未遂。但种种证据表明,事实并非张某所说。颍上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既遂)。张某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阜阳新闻网)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