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讯
据财新网10月30日消息,发改委近期将出台《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在10月29日组织了各家发电企业进行讨论。在《通知》的讨论稿中,提出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的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讨论稿中的电价调整方案为:2016年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I类资源区的项目将从现行的0.9元/千瓦时下调至0.85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5.6%;II类资源区将从现行的0.95元/千瓦时下调至0.92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3%。此后在2017年到2020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幅度为0.03元/千瓦时。
I类资源区包括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的地区。
II类资源区包括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和新疆除I类以外的地区。
而除I、II类之外的地区,2016年拟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从1元/千瓦时下调为0.98元/千瓦时,此后每年递减0.02元/千瓦时。
讨论稿中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执行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期限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将研究适当降低标杆电价。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项目业务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此次调价方案中拟定新的标杆电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将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这意味着2016年1月前并网的电站将不受新电价政策的影响,而正在建设的电站,或者已经建成但2016年4月后并网的,将执行新的标杆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