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先生展示的食物。 扬子晚报 图
罚款后开具的发票。 扬子晚报 图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络曝光后,引发网民极大反响,食客该不该如此浪费,餐厅有没有权力罚款,该不该罚这么多钱,成为网民争论的话题。
据了解,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目前,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事件:镇江游客剩1200克食物被罚款
昨日(10月29日),江苏《扬子晚报》一则“镇江游客新疆吃自助餐,浪费1200克被罚2400元”的消息经当地网站转载后,引爆了网络。
当天,记者试图与报道中提到的被罚款人凌先生取得联系,但《扬子晚报》报道此事的记者表示:“凌先生不愿再说此事,他们和解了。”拒绝提供凌先生的电话。
记者了解得知,10月24日晚,从江苏镇江来新疆旅游的凌先生一行6人来到位于乌市沙依巴克区的“金钱豹海鲜自助餐饮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费后,却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按照餐饮店的规定,需要缴纳2400元罚款。
凌先生缴纳2400元罚款后,一家人要了发票欲离开时,因餐饮店收银员把发票的付款方写错了,店员拦住他们想要回发票,凌先生不给,双方僵持不下,直到民警赶到,凌先生一行才得以离开。
10月27日,在物价部门协调下,餐饮店退还了凌先生2400元罚款。10月28日,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的凌先生又继续向乌市工商部门投诉。
网上报道还附有凌先生提着一袋吃剩下食物的照片。报道出来后,引发网络极大反响。昨日(10月29日)10时29分,网民“凌峰”针对网上报道及图片留言说:“我就是当事人凌先生,报道有很多地方没有说清楚。我是晚上8点去的餐厅,9点时,因同行的女性朋友身体不适,所以才准备离开。(塑料袋里)那个螃蟹是我当晚办了一张5000元的卡(餐厅)送给我的,不是自取的菜。”
针对此事,记者多日与沙区物价、工商等多个部门联系,相关部门要么电话无人接听,要么回复目前对此事还在了解中。
餐厅:“是顾客自己要接受处罚”
昨日(10月29日),记者来到位于克拉玛依东街的金钱豹海鲜自助餐饮店看到,用餐有杜绝浪费的提示,还有6名浪费监督员,用餐期间,一直在播放着“多次少取,谢绝浪费”的提示。
新疆金钱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一名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事件她也知道,“事发当天为这事,我一直处理到凌晨1点左右。目前我们已经和凌先生达成了和解,我们退回罚款,凌先生答应送还发票”。
这名王姓负责人向记者讲述当天她所了解和参与的过程。当日晚上,凌先生和同行的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服务员看到桌面上还剩下很多没有吃完的食物,“工作人员就提醒他们再吃一会聊聊天再走,但对方不愿意。”王姓负责人说,最终经过一番沟通,凌先生同意服务员就浪费的食物向他收取100元食材费,但跟服务员来到收银台后,“顾客的想法有了变化,坚持要按餐厅规定走,50克100元的罚款,执意要给浪费的食材称重”。
之后,服务员找来了称重器,称重发现,凌先生一行6人共吃剩下了1200克,“称重后凌先生自己算出2400元钱的数字,将钱放在收银台上,坚持要发票”。
“我们的餐厅没有进行过这类罚款,因为现在浪费食物的人不多,虽然有些顾客会有少量浪费,但在劝说后都会吃完再走。所以收银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也不敢收他的钱,更不知道这类发票该怎么开。”王姓负责人说,收银员想要回发票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开错了付款单位“自助餐饮C13客人浪费1200克罚款2400元”。
王姓负责人说,餐厅内部有提倡光盘行动的通知,每个顾客在引导入场的途中,以及收取买单凭证时,就有服务人员提醒客人不要浪费,且餐厅每层设定了浪费监督员,在用餐期间巡场检查,并友善提醒客人的浪费行为。
记者在该餐厅2015年1月5日发出的“餐厅提倡光盘行动通知”上看到,客人浪费食材加收餐费按量收取,并给客人打包(注:不提倡加收,劝导客人用完餐再离场),但未看到浪费多少罚款多少的提示。
网民热议该不该罚款
记者梳理发现,网民评论分为3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该罚款。评论认为,自助餐成本不低,如果人人都浪费,生意根本没法做。只有采取措施,才能杜绝浪费。
网民“寰宇”对该事件留言:“虽然罚款多了,但是补缴餐费是应该的,浪费可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餐厅不应该罚款,也没这个权力。评论说,餐厅只是企业,不是执法部门,食客也不是餐饮企业的员工,不应该受到餐饮企业的一些规章制度、提醒所约束。
网民“smaliyi”说:“浪费是个人问题,饭店没有执法权开罚单。”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食物的价钱,可以少量收取食物百分之三十的食材费,来提示顾客下次不要浪费。
网民“红红”说:“浪费是不对,罚100差不多了,是提醒大家不要浪费,店家不能靠罚款赚钱。”
律师:餐厅不具有执法权
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勇表示,自助餐厅不具备执法权,所以无权向顾客收取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汪勇说,也就是说,餐饮店单方面做出所谓的“处罚提醒”是无效的。
汪勇表示,餐厅经营者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用罚款来解决浪费问题的办法有失妥当,“商家可以尝试从道德上约束浪费行为,比如不浪费可给予小奖励、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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