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作为南宁市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拆迁员,陈某原任柳州市某村委小组长、伙同饶某、周某共同商量在拆迁项目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四人合伙将柳州市鹧坞江村部分无证私人性质房屋,及其附属物虚报为集体性质的房屋,以此多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807539.7元。
12月24日,柳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庭审中,对于犯罪定性是否属于贪污,控辩双方有不同意见。四名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谢某在从事拆迁员时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其建议将犯罪行为定性为诈骗或合同诈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身为拆迁员,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陈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将个人性质的房屋虚报为集体性质房屋或者制作虚假拆迁补偿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由于四人已经全部和大部分退出所得账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谢某、陈某、饶某、周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和四年二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9到10万元。目前四人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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