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表示:11宗违法减持案,申辩意见包括:减持行为没有恶意,对法条理解存在偏差,减持行为存在客观原因,没有与相关人员一致行动,不构成一致行为,地方证监局已作出监管措施,再处罚存在一事二罚。
邓舸表示,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按照证监会规定,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减持原因及目的,并非违法减持的构成要件,对于符合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
邓舸提醒,“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不仅是对处罚行为的裁判,更是诫勉,上司公司要切实承担起维护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职责,为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的股票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