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持卡人清晨接连收到多条短信,提示卡内金额不断被转走,不到半小时,一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持卡人多次向银行主张赔偿无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银行归还持卡人价款16200余元。
凌晨被转走20笔共16200元
2014年8月,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申请办卡的同时,他还开通了消息业务和电话银行业务等,并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作为预留短信通知号码和电话银行业务注册号码。
2015年1月某日清晨,睡梦中的张先生突然被多条短信提示吵醒,信息显示其银行卡上发生了好几笔交易,金额多为500、1000元。由于这并非他本人的操作,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致电银行冻结了这张借记卡。
后经查,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共计完成20笔交易,转出了16200元。而涉案交易都是由一个归属地为南宁的手机号码呼入,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从张先生的银行卡中转出的,这些钱款的用途是为多个手机号码充值,而这些手机号码也都归属南宁。
张先生认为银行作为银行卡管理一方有义务对借记卡承担安全保证义务,故多次向开户银行催讨,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归还其16200元。
银行未审核电话银行交易号码
银行方面在庭审中辩称,首先,张先生无法证明盗刷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次,根据借记卡章程,凡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该章程,张先生亦签字认可;再次,诉争交易为电话银行中的自助交易,该操作未规定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只要持卡人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和银行密码即可成功完成交易,因此在该起案件中银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此外,银行还主张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需待公安机关将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对责任承担进行分配。对此,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与刑事案件相牵连的民事案件时,若对于是否查清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应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及时处理。
当法官在庭审中问及“注册电话号码”的涵义时,银行方面的回答是“注册号码的意思是要完成电话银行交易只能通过该号码拨打”。法官认为,既然本案中发生的电话银行转账都是通过归属地为南宁的手机号码呼入发生的,而不是通过张先生预留的手机号码呼入进行操作,为何银行依然准予转账呢?这显然与银行所称的“注册电话号码”涵义相悖。
据此,法院认为,在张先生办理银行业务时已登记了明确的注册电话号码,且银行对注册电话号码做了上述解释的情况下,银行在实践操作中却放宽其呼入电话号码的权限,未能审核并限定呼入号码,进而未能保证张先生在银行存储的资金的安全,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令银行归还张先生价款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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