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3年5月13日至9月29日,李某某先后到宿迁市区、泗洪县、湖北省鹤峰县等地批发市场,抄录被害人王某、吴某某等人联系电话,后分别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在电话中谎称自己是泗洪县消防大队或宿迁市军分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购买床上用品,并让对方代购印有五角星的毛巾。
当对方答复附近并无销售该种毛巾的门市,李某某便将另一号码告知对方,称此处可以购到该毛巾。殊不知,此电话号码仍为李某某所有,在被害人联系该号码时,李某某使用“魔音手机”又冒充销售毛巾的老板,以需先行付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指定帐户汇款,共计骗取3名被害人现金计人民币36000元。
李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在河南省上蔡县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1900元,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刑庭庭长王梅玲介绍,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的功能越来越丰富,魔音变声手机可以使通话者的声音转变成多种不同的声音,达到男变女、女变男、年轻变年老的效果。犯罪分子利用魔音手机一人假扮成多种角色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手段。
此案提醒人们,网络是虚拟的空间,对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光靠电话联系还不够,对方要求转帐或汇款等重大事项需要谨慎,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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