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下午,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的“粤某航863”船空载从广州新造驶往云浮,11日凌晨3时41分许,途经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对开水域时,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利某泰011”船发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船上的李某红等3人死亡,两船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元人民币,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经肇庆海事局调查认定:“粤某航863”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班船长李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锚泊时值班人员没有履行了望职责,存在疏忽,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和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李某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李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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