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7日专电(记者符晓波)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其重要补充作用,新疆日前出台鼓励政策,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实现公益慈善事业公开透明,新疆民政、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联合对在新疆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慈善事业相关工作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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