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后于2006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孩患有脑瘫),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当中原、被告均以婚生子患病为由拒绝抚养。原告认为,自己现居住在娘家,娘家经济困难,自己也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子;被告认为,因婚生子患有脑瘫病由原告抚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的起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此两人争执不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应当对孩子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孩子患病而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结合两人现有的生活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及习惯,门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年幼孩子患此重病,让人同情。为了孩子的生活,父母本应该更加关爱照顾他。然而这个孩子遭遇父母离异,又被他们拒绝抚养,遭遇真可谓“雪上加霜”,让人可悲。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子女在未成年之前,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不应该子女患病,相互推诿,不尽义务。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