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上诉人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作出上述宣判,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发生一宗惨案。受“世界末日论”影响,一天前离家游走的36岁男子闵拥军冲入这所乡村小学,砍杀23名学生和一名村民。最终造成1名村民和7名学生重伤,另有11名学生轻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一审宣判后,闵拥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
作者:李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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