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交通运输部对《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征集正式结束,这意味着两部规定将进入最后完善阶段。
互联网专车自诞生之日起,其合法性就一直存在争议。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9日。
征求意见结果一直吸引业内的高度关注。在交通部公布的截止到10月25日意见汇总中数据显示,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涉及“专车是否纳入行业管理”的意见占比18%,共计580条。涉及“网约车车辆条件与标准”的意见占比18.6%,共计600条。
此外,有93条意见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从事所谓的“专车”服务就是非法运营,应当严厉打击。有的要求取缔现有“专车”服务。有的建议打击非法运营应当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严厉追究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有的建议,“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交通运输部11月7日召集了20多位专家参与讨论。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表示:“‘专车’和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在现在这个技术条件下面,它能够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
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认为,当前“专车”发展已经引发了社会稳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如果国家再不立法,而是“让子弹飞一会”,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央立法没有问题,但应突出原则性底线性的规定。“确实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或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可以做一个补位性的规定,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的清楚。”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张司南)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