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违法加建遭停电
据了解,林女士是情侣路某小区房屋的业主,2013年5月,她聘请了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林女士在自己的专有露台上搭建了阳光屋顶。对此,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于2013年12月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林女士自行拆除在露台上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林女士认为自己的装修行为合法,仍然继续施工。2014年1月,市城管执法局香洲分局发函要求珠海供电局配合,对林女士的房屋作出了停电措施。
林女士表示,该房屋总共被断电95天,导致装修工期延误,按照当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林女士导致装修工程工期延误须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林女士需按施工合同总额的0.5‰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890336元。于是,林女士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供电局赔偿经济损失42291元。
焦点:是否违反供用电合同
在庭审中,原告林女士与被告珠海供电局争议的焦点在于,珠海供电局配合市城管执法局香洲分局实施停电,是否违反了其与林女士之间的《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
林女士认为,她一直按时缴纳电费,但珠海供电局却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长时间中断供电,这种行为已属违约。
珠海供电局则辩称,该局是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香洲分局《关于协同实施停供香洲情侣路某小区某栋某房违法建筑施工用电的函》后,才协助该部门停止向林女士房屋供电的,这一行为有理有据,并没有违约。同时,珠海供电局在该案中只是一个受托协助的主体,如果林女士认为停电对其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起诉市城管执法局香洲分局,而非珠海供电局。
判决:珠海供电局停电行为不违约
经一审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根据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供电部门负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协同实施停供用电的义务,但该法规并未同时赋予其审查所配合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拒绝协助的权利,因此,珠海供电局根据行政执法的需要而配合协助实施停电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
香洲法院一审判决林女士要求珠海供电局承担相应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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