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 本报见习记者杨蔚 通讯员陈诚 解放前组成的“一夫二妻”家庭,养育了12个孩子。如今,三个老人都已去世,14个儿孙却因一套百余平米的房产闹上了法庭。昨悉,硚口区法院依据10项法律条款,为这个“大家庭”算出了一笔“房产账”,其中最低者仅获得29/1176的房屋产权。
“一夫二妻”旧式家庭
养育12个孩子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这12个兄弟姊妹中唯一去世的李强的妻子王某,今年50岁。王某公婆的家庭是在旧社会组建的“一夫二妻”家庭。1948年,公公陈华在没有和原配妻子阿娇离婚的情况下,便与婆婆李明共同生活。公公陈华和原配阿娇生育了4个儿子后,又收养了1个女儿。而婆婆李明“嫁给”公公陈华时,还带来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一个便是王某的亡夫李强,此后,婆婆又为公公生育了3个儿子和2个女儿。
解放前,陈华在硚口恒益巷拥有一套134.48平米的房屋,陈华和两个妻子曾共同在这个房屋内生活过一段时间。上世纪50年代,陈华原配阿娇和自己的四儿一女回到老家汉川居住,陈华便带着李明以及王某丈夫在内的五儿二女在该房屋内生活。
1966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直到1981年,硚口区政府对王某婆婆李明发出《退还房屋产权通知》,将房屋归还。1987年李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5年、2007年,李明和李强相继去世,阿娇也于2008年去世。
为了134.48平方米房子
14位亲人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丈夫是房屋产权人李明的儿子,又去世在房屋分割之前,王某对丈夫李强应继承的遗产有转继承权,认为自己应该享有9.5%的份额,也就是12.3平方米的产权。王某将其他11个兄弟姊妹,以及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一并告上法庭。
陈华原配阿娇养育的四儿一女认为,房屋是家庭共有的。陈华和李明所生的孩子,虽承认王某丈夫李强对房产有继承权,但他们或是表示王某并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所有的,或是表示房产不需要法院分割。
这笔“房产账”
算得好精细
谁有权继承房产?能继承多少产权?人数多,案情复杂,硚口区法院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依据《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的10项条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为这个“大家庭”开出一笔“房产账”。
法院认为,陈华去世时,房屋的一半归李明所有,另一半作为陈华的遗产由2个配偶和12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各得房屋1/28的产权份额。
李明去世时,其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其生育的、包括王某丈夫李强在内的7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份额为15/196。因此李明所生7个子女每人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11/98。
王某丈夫李强在继承继父陈华遗产时,已与前妻离婚,继承母亲李明遗产时已与王某结婚,故李强继承陈华的1/28产权份额属其个人财产,继承李明的产权份额属李强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王某所有,其余部分再由配偶王某以及李强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继承,两个孩子应继承29/1176的份额,王某应继承的份额为37/588。陈华原配阿娇的5个子女,每人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3/70。(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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