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州市回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4日8时许,柳江县政府及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被告,组织包括柳江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柳江县公安局在内多个部门的数百人,强行进入原告的生产经营场所,并把原告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全部工作人员驱赶到距离经营场所200米以外的地方,拉起警戒线,禁止原告的任何工作人员进入。
随后,两被告组织五台大型挖掘机开进原告的厂区,对原告厂区内的饲料生产及贮藏车间、猪产品陈列馆、2猪场、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种猪观察及调剂室,猪配种间及实验室、猪饲料调配发酵库存间、职工培训文体活动中心、厂区围墙等建(构)筑物进行破坏式暴力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六点多钟,原告的经营场所变成了一片废墟。
强拆中,因为围墙被强制推倒,大批围观的人员趁乱涌入厂区哄抢财物,致使原告经营场所内的物品被洗劫一空。
两被告在强拆时还强行对厂区内的猪舍停水断电,导致部分种母猪流产,部分种公猪和中猪中暑死亡。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强拆程序违法。强拆前原告没有对回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认定原告所建造的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未经行政处罚就强拆,程序违法。
回原公司还诉称,两被告在强拆中没有清点、保护场地内的物品。两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索赔各项财产损失204828938元人民币。
被告柳江县政府在庭上答辩称,柳江县政府所属部门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处罚的是柳州市三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塘头分公司,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柳州市三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塘头分公司位于柳江县柳邕路(柳江段)塘头鱼种场内的违法建筑。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给予回原公司任何行政处罚,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拆除行为。
被告称,经过工商查询,获知柳州市三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和柳州市回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个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周兰苹,两公司股东结构亦相同。虽然公司法人代表系同一人,但原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93号银华庄园2栋二层,原告的三百味饮食文化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93号银华庄园2栋一层,而原告的另一家分公司武宣新春养殖场则位于武宣县金鸡乡鱼步村。也就是说,原告及其所属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均不位于柳江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柳邕路塘头鱼种场内。
回原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柳州市三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已将资产全部划拨给柳州市回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划拨事项有相关文件为证。回原公司在庭审前已将这些证据提交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作者:蒋雪林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