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杨启瑞,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杨启瑞不服,提起上诉。
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认为一审量刑略有不当,终审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判决非法占有公款3456万获刑14年
57岁的杨启瑞是北京市人,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3456万余元非法占有。
其中,杨启瑞指使或同意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报销现金或以银行支票串取营业款等方式,共支取公司2537万余元;另外,杨启瑞在河北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还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594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一审判决后,杨启瑞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辩称涉案门店系个人经营自己无罪
与一审时一样,杨启瑞坚称自己无罪。他辩称,涉案的门店系其个人经营,涉案钱款他用于给门店经理等发红包或慰问困难职工等用途,一审法院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本案无关。
杨启瑞的辩护人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钱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是错误的,超市中摆放的商品不是天客隆公司的,而是杨启瑞赊来的。
二审改判
原量刑不当改判13年
法院经调查,根据证人证言等能证明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天客隆公司仍处于诉争之中,为此使用天超公司的财务手续进行经营,因此天客隆公司实际上享有相关超市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经营收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启瑞个人有财产投入,故应认定涉案钱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
对于杨启瑞认为一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数额。对于杨启瑞的其他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二中院均不予采纳,唯对杨启瑞的量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略有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杨启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维持其他项判决。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