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傅晓刚、凤德华、杨杰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不同数额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傅晓刚等人共谋后决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需要上海市客车额度人员的钱款,并为此先后纠集了多名被告人参与共同诈骗。
2005年1月起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分别结伙,亲自或通过他人招揽需要上海市客车额度的人员,同时采用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涂改或拼接、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非法获取大量客车额度,办理上海市车辆牌照共计4051张,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2亿余元。
2008年,被告人吴伟峰发现傅晓刚等人的诈骗活动后,遂起意对傅晓刚等人实施敲诈,吴伟峰向傅晓刚等人寄送匿名信或发送短信,威胁将向公安机关揭发傅晓刚等人的犯罪事实,同时向傅晓刚等人索要巨额钱款。
2008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吴伟峰采用上述方法3次向傅晓刚等人勒索,实际得款800万元;此外,吴伟峰还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参与共同诈骗活动,非法获取20余张客车额度。
2014年3月28日,杨杰等人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部分其他被告人分别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一中院认定,傅晓刚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伟峰以揭发他人犯罪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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