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讯
据外汇局11月17日消息,外汇局今日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对于净资产发生变化是否需调整规模的问题,外汇局表示,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
另外,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 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