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宋玉坤利用担任澄江县龙街镇忠窑村委会小窑一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澄江县人民政府经营和管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小组预留安置用地过程中,与被告人李振兵预谋,向澄江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树平索要270万元,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宋玉坤分得130万元,李振兵分得140万元。
此外,被告人宋玉坤还向任树平索要金色仙湖小区别墅一套,由宋玉坤交纳房款和税款后签订了购房合同。2012年10月被告人宋玉坤非法收受任树平退还的100万元人民币。据此认为:被告人宋玉坤、李振兵已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期。
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四名辩护人与公诉人就二被告人是否具有索贿情节、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案系小窑预留地开发建设过程中村组干部收受开发商贿赂的系列窝案,案情复杂,且正值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际,存在新旧法的适用问题。合议庭将于庭后及时审查合议,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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