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将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
百姓买房的时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确实给我们带来不少便利和实惠。但是以往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为人们所诟病,例如那些买不起房一直租房住的人,就只能在手头拮据的同时眼瞅着住房公积金“睡大觉”;再比如我们时不时听说一些垄断性的暴利企业给职工缴存高额公积金,而普通单位的人只能看着这种“隐性腐败”羡慕嫉妒恨……
针对很多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这一点值得点赞。比如说按照修订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大大放宽,职工支付房租、支付物业费的时候,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就避免了很多想用不能用的情况。
此外,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公积金缴存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积金缴存额高与缴存额低职工的差距,以确保公平,也堵住了有的单位通过缴存高额公积金实现福利腐败的渠道。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利息比商贷便宜不少,所以这一政策于诸多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住房公积金,大家除了“宽”的期待,也有“严”的盼望。今年1月有媒体报道说,烟台的张先生反映,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查询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却发现,公积金早就被销户了,而且里面的钱全都被人提走了。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取走张先生公积金并对账户进行销户的是张先生之前任职的公司。
今年3月还有媒体报道说,沈阳的刘先生2006年买断工龄开始自谋职业,过了退休年龄后突然想起自己还有一笔公积金没取,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查,却被告知他的公积金多年前就被单位领走了,一起被单位领走的,还有91个人的公积金,合计40多万元。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在放宽个人取款条件的同时,显然需要管住个别单位的“黑手”,千万不能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莫名其妙地失踪。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是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堵住某些人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途径。其实要做到这一点也很简单,比如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要求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场,进行身份验证,这样就可以避免个别单位的“暗箱操作”。(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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