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警方近日破获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金额4100余亿元。这是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非居民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
地下钱庄的出现,不仅因其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影响公民资金、信息安全,也因不明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极易扰乱国内金融秩序。笔者认为,打击地下钱庄,需堵好“前门”和“后门”。
银行作为金融流通的前台,若能在平时的业务过程中,及时发现资金异动,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则可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需要提高网络交易软件的技术含量与后台审计的能力。
打击违法者还得关好“后门”,让犯罪分子不能游离于法网之外。目前,打击“地下钱庄”的法律障碍依然存在。
一方面,非法交易金额难认定。“地下钱庄”交易资金划拨大多在境内外同时进行,境内外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涉案金额难以真实评估。
另一方面,罪与罚并不相适应。目前,我国对“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力度较轻。此外,“地下钱庄”涉及的上游犯罪种类众多,定罪不同,难免打击畸轻畸重。
笔者认为,应将“地下钱庄”纳入反洗钱法律体系之中,让金融部门直接参与。还应提高“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其罪刑相当。(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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