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此案的高阳县公安局
两家司法所做出的笔迹鉴定结果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记者 陈威)近日,天津韦女士向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反映称:2005年,儿子张明,在河北省保定市涉嫌一宗杀人案,案子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起诉,最终由河北省保定市中院判定:张明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事发8年后,由张明代理律师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刑侦笔迹鉴定显示,至少有两份重要的刑侦笔录,非犯罪嫌疑人张明所签。对此,负责此案侦办的高阳县公安局政治处齐警官在接受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采访时表示:“如果证据提交存在什么问题,我们愿意承担责任。”
接案犯检举:警方破获杀人碎尸案
据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检举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河北保定高阳县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张明将李某杀死,此案则移交高阳县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阳县公安局经过调查,于当日立案,次日将张明抓获,采取刑事拘留,高阳县公安局查明:张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高阳县小白河路段时,因琐事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与李某发口角,随后张明用弹簧刀将李某扎死后碎尸,将尸体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高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决书的张明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张明不服判决,再次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支持申诉理由”为由,驳回了证明的申诉。
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非本人签名
“2013年,我们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发现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张明的笔录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另一个关键性证人哈恩东(在看守所与张明同一监室)的签名也存在非本人签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张明的代理律师童新政说。
2013年8月,童新政所在的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明在2005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签名以及关键证人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其本人的签明做字迹鉴定,结果显示:张明与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2013年9月,童新政所在律师事务所,又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张明在2005年6月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签名与在拘留所中所写的12封书信的签名做书写鉴定,结果显示:《辨认笔录》中“张明”签名字迹与12封书信中“张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警方:有问题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此案证据提交存在什么问题,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针对讯问笔录中签名出现非同一人所写的情况,高阳县公安局政治处齐姓警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说。
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了解到,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以及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都分别执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而负责此次笔迹鉴定的两家鉴定人员职称则分别是一名教授、一名高级工程师和二名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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