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洪雪 )租房子住了一个月后,突然发现房东在屋内安装的摄像头,李小姐的生活被房东“一览无余”。一怒之下,李小姐将房东王某诉至法院,索赔1万元。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5年7月,李小姐看中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一处房屋,经与房东王某协商,最终以每月450元租住了一间平房。
9月中旬,李小姐在检查网线时发现房顶东北角有个黑色塑料袋,袋内竟然是一个监控探头。想到自己被偷窥,李小姐报警。民警很快查获安装探头的是房东王某,并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
9月16日,通州警方认定王某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中旬,李小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王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删除全部偷窥视频资料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时王某辩称,出租屋原系自己居住,安装探头纯粹是为了防盗。他当庭向李某赔礼道歉。关于视频问题,王某称派出所已经收缴,自己手中并无其他视频。对于赔偿问题,王某称自己已受到拘留处罚,此次事件也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李小姐表示,入住时房屋内并无摄像头,是她居住一段时间后王某才安装的。因探头被黑色塑料袋包裹,只留有一个小孔,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李小姐称,房屋所在院落内已经安装了监控探头,为了防盗没有必要在房内在安装探头。自己承租的平房内有独立的浴室和卫生间,浴室和卫生间的隔断使用的是透明玻璃。王某的偷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偷窥李小姐近1个月,严重侵害了李小姐的隐私权。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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